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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商家的负担也需要得到理解
问题提出
如上文所述,所谓“有偿使用制度”实际上是设置了一种促使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的“教育型的经济手段”或“经济驱动力”,而这种“设置”的责任很大程度上是加载到了商品零售商身上。上文我们已分析,商家究竟能不能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通过卖塑料购物袋谋利,取决于商品替代效应的强弱和价格弹性的高低。除此之外,商家在履行这种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成本,也值得我们认识一下。通过这样的全面考虑,我们就可以避免盲目地把一些过分的,或甚至不存在的职责强加在政策的某一利益相关方身上。
我们的解读
如果塑料购物袋价格弹性低,或存在商品滞后降价(商品原来包含塑料购物袋的价值)的效应,商家有可能因给塑料购物袋标价,分开计收而增加收入。除鼓励商家自行将这部分利润转作公益用途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商家在整个销售方式转变过程中和转变后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的可能性。转换过程中的成本增加容易理解:收费系统的调整,人员的培训,相关宣传和说明,以及免费发放大量的可重复使用购物袋在短期内都会增加商家的成本。而从国外的情况看,转换后因为塑料购物袋的单独计收而带来的效率下降,也可能使商家的长期经营成本增加。基于以上这些可能性,如果商家把塑料购物袋销售所增加的收入用在这些成本弥补上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与此相反,有些商家虽然卖塑料购物袋,但收入有可能会减少,不足以弥补购物袋本身的成本和因销售方式转变所带来的成本,那么塑料购物袋的销售收入归商家所有则无可厚非。同时,为弥补损失,它们的另一个措施就是提高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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